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二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李丽舰,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蒙河**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经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丽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樊某某(女,44岁)与被告人李丽舰、被害人李某某同时保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某曾因怀疑樊某某与李丽舰之间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多次叫骂樊某某,并电话警告李丽舰远离樊某某。2019年1月13日晚21时左右,李某某与樊某某晚饭后行至阳泉市三矿蒙河楼附近**菜馆北侧巷子,因樊某某翻看手机李某某便怀疑樊某某正在与李丽舰联系,李某某便夺过樊某某手机欲查看电话通话记录与微信聊天记录,樊某某夺过自己手机后拒绝李某某翻看,二人因此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李某某情绪激动,便电话约被告人李丽舰到案发现场,李丽舰在电话里与李某某互相叫骂并决定“赴约”。约十分钟后,被告人李丽舰来到案发现场(出门后背挎包,挎包内携带有黑色折叠刀)看到李某某正在打樊某某,李丽舰便呐喊李某某,二人同时以相向方向扑向对方厮打在一起,樊某某在二人之间拉架,厮打过程中李丽舰用随身携带的黑色折叠刀捅刺李某某致其心脏破裂死亡,误捅樊某某致其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丽舰主动向赛鱼派出所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死者李某某左侧第5、6肋间3.6CM创口,相对应胸壁内侧有3.5CM裂创,左侧胸腔内积血1000ML,右侧胸腔无积血积液;心包前壁可见3.2CM创口,周边可见5CM*5CM心肿,心脏左心室前壁至左心室后壁贯通创,前壁入口长3.2cm,后壁出口长3.7CM,心包积血50ML,心包下壁2.5M划伤,纵隔可见8CM*4CM血肿,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捅刺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樊某某左手掌近第4指蹼处可见约6CM伤口,深达肌肉,左大腿内侧可见约2CM伤口,深达肌肉,樊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丽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丽舰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云丽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丽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