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丽英、郝杰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矿检公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丽英,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镇**村**街**排**号,住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2015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矿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郝杰,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住井陉矿区**街**小区**单元**室。2015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矿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矿区看守所。

本案由井陉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丽英、郝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丽英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郝杰多次虚构李丽英父母生病、患艾滋病、出车祸、欠高利贷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现金7万余元,其中李丽英参与骗取9650元,骗取的赃款被李丽英、郝杰在网上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行卡交易明细、欠条、被害人自书名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查询名单;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李丽英、郝杰的供述;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丽英、郝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丽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被告人郝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丽英、郝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丽英、郝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丽英、郝杰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丽英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退赔违法所得;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杰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退赔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亚楠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丽英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郝杰现羁押于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