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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丽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丽,曾用名李泽琼,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宿舍**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9日被威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20日被解除监视居,于2019年9月21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决定逮捕被告人李丽,威信县公安因未能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2日对被告人李丽执行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丽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分别关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7日21时许,民警在威信县财政局职工宿舍0302号住房门口将正在贩卖毒品的李丽抓获,并当场查获李丽贩卖给李某甲的毒品可疑物一包,随后民警依法对李丽位于威信县财政局职工宿舍0302号的住房进行搜查,在李丽的卧室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三包、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底粉”一包、白色塑料袋包装的“底粉”一包,经称量,李丽贩卖给李某甲的一包毒品可疑物和从其卧室内查获的三包毒品可疑物共净重0.67克,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底粉”净重11.73克,白色塑料袋包装的“底粉”净重4.57克。民警将上述毒品可疑物送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的四包净重为0.67克的毒品可疑物和净重为4.57克的“底粉”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2.2019年1月18日21时许,“小龙尔”请李某乙帮其从李丽处购买两百元钱的毒品吸食,李某乙从李丽处购买毒品后将毒品转交给“小龙尔”,民警获取线索后当晚在李丽的住房内将李丽抓获,并从其卧室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包,经称量,李丽贩卖给“小龙尔”一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21克,从李丽家中查获的两包毒品可疑物净重分别是4.82和0.22克,民警将上述毒品可疑物送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的三包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3.2019年9月20日21时许,民警在威信县扎西镇同心圆购物广场门口将正在贩卖毒品的李丽抓获,当场查获李丽贩卖给杨某某的毒品可疑物一包,并从李丽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3包,随后民警依法对李丽位于威信县扎西镇龙井社区建设街88号附23号的住房进行搜查,在李丽卧室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李丽贩卖给杨某某的一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28克,从其背包内查获的三包毒品可疑物净重分别是1.15克、0.23克、0.19克,从其住宅内查获的一包毒品可疑物净重21.17克。民警将上述毒品可疑物送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的净重为0.28克、1.15克、0.23克、0.19克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李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丽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丽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光美

检察官助理:严先俊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0881****、1520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3张、补充证据13页

3.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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