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6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庙**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1时27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客车,沿怀常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怀远县**镇**路段,与袁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后停驶的未设置警示标志的皖******的小型客车右侧发生碰撞,后被查获。经怀远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天司毒鉴字[2020]第1048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宇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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