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乐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乐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乐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2月20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4日该案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乐乐与被害人孙某某于2016年10月自行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被害人孙某某于2018年7月起多次起诉离婚,二人矛盾逐渐加深。
2019年年中,被害人孙某某离家与被告人李乐乐分居。后被告人李乐乐通过安装定位器、跟踪和蹲守等方式,于2019年9月查找到被害人孙某某的工作地和暂住地地址。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李乐乐网购一把美工刀后随身携带。2019年9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李乐乐至被害人孙某某暂住的徐州市鼓楼区**巷**号**号楼**单元楼下等候。同日21时许,被害人孙某某下班回到该住处。在该单元楼道内,被告人李乐乐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李乐乐使用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对被害人孙某某颈部、面部进行多次划割后即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系被他人以锐器切割颈部致左颈内静脉、右颈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李乐乐在徐州市睢宁县**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作案用的美工刀等物证;
2户籍信息、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秦某某、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乐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毒化检验报告;
6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乐乐因婚姻家庭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寒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乐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3张。
3.被害人近亲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式三份(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3264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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