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李九风,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67********,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九风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九风租借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洪都新村一民房用于经营“按摩店”。2019年7月至8月29日期间,李九风在“按摩店”以招募、介绍、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规定了性服务项目、价格及分成比例,从中牟利。李九风负责“按摩店”日常管理,招揽嫖娼人员,收取嫖资提成。2019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对该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卖淫女杨某某、陈某某及嫖娼人员郑某某、吴某某,同时查获卖淫女刘某甲、刘某乙、高某某,李九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杨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九风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九风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管理和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幼赤检察官助理:涂润辉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九风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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