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书冰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书冰,绰号:“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7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1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1月28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书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李书冰与郑某某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约定在**镇***村桥头交易价值1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后于当日10时许被告人李书冰驾驶摩托车依约来到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桥头处时,其发现可疑,便弃车逃跑,因逃跑不及被广西合浦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4粒(经称量净重分别为0.08克、0.1克、0.05克、0.04克)及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称量提取笔录、毒品取样笔录、扣押清单等;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书冰的供述;

5、《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6、辩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7、手机号码开户信息及通话记录、相关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书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书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书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书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书冰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怡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书冰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一台;

4.随案移送光盘三张;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量刑建议书》一份;

8.《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