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李书明,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书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书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书明向被害人孙某某借款人民币约7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后因被告人李书明未能按时归还全部欠款及利息,孙某某多次向被告人李书明索要欠款并辱骂被告人李书明、威胁称如不及时还款会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李书明妻子及儿子知晓等。被告人李书明与孙某某之间产生矛盾。
2019年6月12日21时左右,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北侧宗申摩托车厂门前路段孙某某车牌号为苏CR****的轿车内,孙某某再次向被害人李书明索要欠款,期间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李书明产生了杀害孙某某的念头,后持其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多次捅刺孙某某颈部杀害孙某某,致孙某某颈部受伤流血。后孙某某向被告人李书明求饶,被告人李书明见孙某某颈部大量出血,认为其无法生还,后离开现场。孙某某独自驾车前往医院寻求救治,后脱离生命危险。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孙某某颌下腺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孙某某颈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书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书明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书明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被告人李书明辨认作案地点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书明不能正确处理好民间借贷纠纷,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书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书明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权威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书明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