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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书林盗窃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书林,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家住郴州市苏仙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27日被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书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下午3点多钟,被告人李书林乘坐公交车来到郴州市**委公交站,下车之后来到了*委大院内,当他来到郴州市**委**委办公楼后面时,发现有一间办公室的窗户未关,办公桌上有壹台笔记本电脑,于是推开窗户将电脑窃走,然后从*委大门口坐的士来到郴州市**路**酒店附近将电脑卖给谭某某,得赃款36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笔记本电脑价格为人民币1100元。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书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所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也已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谭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书林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书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书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书林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书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书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书林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镪剑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书林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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