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公诉刑诉〔2019〕730号
被告人李乾坤,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0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内江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号,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9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彬,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42723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新疆通元鑫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号,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乾坤、刘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3日至9月28日),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21日、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9日,乌鲁木齐通元佳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李乾坤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2月被告人刘彬到该公司任总经理。2018年1月24日新疆通元鑫行贸易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刘彬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2018年9月间,被告人李乾坤、刘彬先后以乌鲁木齐通元佳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通元鑫行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未取得金融行业资质的情况下,雇佣员工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与陆某某等230余名被害人签订了《关于创办老年爱心超市的合同文件公司实行股份制合同协议书》、《借款合同》及《收藏合同》,并收取230 名被害人集资款,所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造成被害人损失达人民币113805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银行明细、扣押查封记录等;
2.证人詹某某、包某某、骆某某等8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等230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乾坤、刘彬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乾坤、刘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达人民币1138051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乾坤、刘彬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连新燕
书记员:张靖婉
2019年10月17日
附:1. 被告人李乾坤、刘彬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十八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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