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李乾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7199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住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2月27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12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乾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日12时许,被告人李乾龙至昆明市呈贡区第七街区5栋楼梯下面,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蓝色的爱玛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乾龙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乾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乾龙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云江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乾龙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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