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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争明、李门香故意伤害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161号

被告人李争明(自报),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门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81991********,哈尼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乡**村**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争明、李门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8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争明因女朋友蔡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直怀恨在心,另李争明与许某某因生意合作存在经济纠纷。2019年5月22日23时许,李争明与蔡某某、许某某在东莞市横沥镇明远光电有限公司谈工厂经营问题时发生口角,期间李争明发微信叫工人即被告人李门香到工厂打人,李门香答应。次日零时许,李门香在工厂门口遇到李争明与许某某、蔡某某三人走出来,这时李门香即上前抱住许,李争明则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捅伤许腹部,许挣脱后跑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2019年5月23日2时许,被告人李争明、李门香被民警抓获归案。破案后,作案工具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争明、李门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争明、李门香无视国法,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争明在故意伤害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门香在故意伤害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争明、李门香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伟凡

书记员:唐玉芳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争明、李门香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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