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201号
被告人李争鸣,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5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现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居民楼**楼(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于2020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争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李争鸣在奉节县梦想江城售楼部门口公路旁,打开市政的地下电井盖,使用老虎钳,将两个电井盖之间的30米左右电缆线剪断后盗走,并于当晚将被盗电缆线以人民币21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店。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28元。
2.2020年5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李争鸣在奉节县飞洋世纪城外侧隧道公路旁,打开市政的地下电井盖,使用老虎钳,将三个电井盖之间的60米左右电缆线剪断后盗走,并于当晚将被盗电缆线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店。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60元。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李争鸣在奉节县**街道**楼内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缆线(照片);
2.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电缆线购买发票及合同(复印件)、前科材料、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冉某某、黄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胥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争鸣的供述和辩解;
5.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争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争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争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争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争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争鸣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争鸣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欣
检察官助理:牟雁令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争鸣现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散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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