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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二永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498号

被告人李二永,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2014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10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8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刑事拘留折抵),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二永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9月8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二永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晚,被告人李二永酒后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饭店无故挑衅在店内用餐的被害人某某某,某某某遂拳击李二永致其受伤。后被害人某某某乘坐他人驾驶的面包车离开,被告人李二永遂醉酒驾驶牌照号为豫N****5的面包车追逐某某某乘坐车辆至**镇**路**幼儿园门口,并开车撞击在该处下车的某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某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创性硬膜外出血等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李二永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等,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李二永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mg/mL。

案发后,被告人李二永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但在侦查阶段拒不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认罪悔罪。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李二永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李二永发生纠纷后被李二永驾车撞伤的事实;

3.证人李某甲、刘某某、班某某、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本案发生的经过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相关录像视频,证实本案发生的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及上海市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李二永及被害人某某某的伤势情况;

6.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驾驶证信息,证实被告人李二永醉酒驾车的情况;

7.相关前科劣迹材料,证实被告人李二永的前科劣迹情况及刑满释放时间;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李二永的经过;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二永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二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二永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二永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二永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二永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二永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敏

检察官助理:周晨曦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二永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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