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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云华、张亚昆盗窃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李云华,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附**号,住云南省安宁市**小区出租房。1992年曾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7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01年9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云南省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10年1月2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非法经营罪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1月1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亚昆,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31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2010年10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12年6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3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9年2月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云华、张亚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值班律师李俊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李云华伙同张亚昆至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将被害人武某某猪圈中的两头白色架子猪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被盗两头猪的价值为人民币3045元。

2、2020年5月22日的晚上,被告人李云华伙同张亚昆至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将被害人盛某某猪圈中的一头猪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被盗一头白毛猪的价值为人民币1260元。

3、2020年6月6日的晚上,被告人李云华至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采用破坏钳夹断门锁的方式被害人刘某甲家的9只土鸡和1只兔子盗走。经鉴定,被盗土鸡和兔子的价值为人民币68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盛某某、武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云华、张亚昆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华、张亚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李云华、张亚昆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梨梨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云华、张亚昆现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肆卷和光盘玖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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