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李云峰,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5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李云峰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5月7日被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未执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6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云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云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李云峰的邻居王某甲在门口燃放鞭炮,李云峰之子李某某认为影响家人休息并与其发生争执,继而引发双方家人厮打。被告人李云峰参与厮打并咬伤王某甲之父王某乙右手拇指。经鉴定,王某乙右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李云峰于2020年6月5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及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云峰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云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云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云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云峰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且在本案中具有诬告被害人家人的行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云峰在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侠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云峰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