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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云彬盗窃案)_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19〕468号

被告人李云彬,男,1985年****日生于无锡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滨湖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李云彬曾因偷窃,分别于199910月被治安拘留十五日;于20001月被治安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0022日被收容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吸毒,分别于20111012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11125日、29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33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225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1212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元;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7月4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7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云彬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云彬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1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27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6月2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7月2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云彬于2018年6月12日,在本市梁溪区**街**号**典当行,趁隙从被害人林某某放置在办公室的密码箱内,窃得仿法兰克穆勒品牌石英手表、理查德·米勒男士精仿机械手表各1块,价值人民币分别为300元、800元;随后,又乘林某某让其帮忙驾驶车辆之机,从林某某停放在上述典当行附近的汽车内储物箱中,窃得劳力士男士间金钻面自动机械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扣押涉案劳力士手表、理查德·米勒精仿手表、仿法兰克穆勒手表等物证;

2.侦查机关调取、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云彬的供述;

6.杭州中准艺术品鉴定评估所出具的价格鉴定(评估)勘验调查专家意见书;

7.侦查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彬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云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延山

2019年89

附:

    1.被告人李云彬现被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滨湖区**街道**社区**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涉案劳力士手表、理查德·米勒精仿手表、仿法兰克穆勒手表各1块等物。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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