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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云枫故意杀人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公诉刑诉〔2018〕849号

被告人李云枫,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68********,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街**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0月被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4年3月15日被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2月11日被天津市武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0年10月4日被释放。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云枫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10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0月19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11月15日补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云枫与被害人朱某某通过玩牌相识并逐渐发展发展成情人关系,二人多次在朱某某租房处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4月24日早晨,二人相遇后相约外出吃饭,被告人李云枫驾驶牌号为津H****0号银灰色五菱面包车拉载被害人朱某某至河北省霸州市褚河港一涮羊肉饭店内吃饭,在吃饭过程中二人均饮用白酒。饭后,被告人李云枫驾驶上述面包车拉载被害人朱某某至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道沟子村南京沪高速东侧一荒地内,二人欲在车上发生性关系,因被告人李云枫生理原因未能发生性关系。后二人在车内聊天过程中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人李云枫采取手掐朱某某颈部的方式将被害人朱某某掐死在其所驾驶的五菱面包车副驾驶座椅上。被告人李云枫为掩盖其杀人事实,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朱某某拖拽下车抛弃于荒地一土沟内,后找来铁锨铲土加以掩埋。事后,被告人李云枫又另寻地点将二人欲发生性关系时朱某某脱下遗留在上述面包车内的上衣及鞋子等物烧毁,以此毁灭相关证据。2016年3月23日,在上述埋尸地点施工过程中发现一具女尸,经鉴定确认该女尸系被害人朱某某。

被告人李云枫后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证言;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

3.尸体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5.监控录像;

6.被告人李云枫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枫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文坛

2018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云枫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71页;

3.随卷移送:换押证1份、光盘20张,物证耳环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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