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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云桐、付玉贤等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李云桐,绰号“老六”,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63********,汉族,天津市人,初中肄业,无职业,现住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街**园**号。1979年因打架被少管二年;1981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7年9月刑满释放;2007年3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0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被告人付玉贤,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51970********,汉族,辽宁省阜新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路**号。2007年3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4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被告人付玉珍,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51965********,汉族,辽宁省阜新市人,初中文化,退休,现住地: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园**号楼**门**号,户籍地: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路**号。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云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付玉贤、付玉珍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云桐、付玉贤系夫妻关系,被告人付玉珍与被告人付玉贤系姐妹关系。2018年9月中旬,吸毒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李云桐、付玉贤以每克32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毒品,并向被告人李云桐指定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07100********)内汇入毒资共计19.2万元。后被告人李云桐将毒品分装成三袋藏匿在茶叶礼品盒内,被告人付玉贤以“谢淑艳”的虚假身份办理邮寄手续,将该毒品寄往李某某提供的收货地点。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抓获并将该藏有毒品的茶叶礼盒查获扣押。经鉴定及称重,该“礼盒”中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为584.44克。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李云桐、付玉贤逃逸至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租房居住。2018年11月8日,二被告人在该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扣押作案时使用的工商银行卡一张、疑似毒品黄色晶体一袋。经鉴定及称重,重量为68.245克。

被告人付玉珍明知被告人李云桐、付玉贤从事贩毒活动,仍将其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07100********)提供给二被告人使用,并帮助二被告人多次提取毒资。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付玉珍亦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董某某、付某某等人证言,李某某供述;

2.书证;

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搜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出售及被扣押甲基苯丙胺共计652.68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毒品再犯;被告人付玉贤伙同被告人李云桐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584.4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毒品再犯。其中被告人付玉贤此次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付玉珍明知被告人李云桐、付玉贤贩卖毒品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转移毒资,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程

2019年5月10日

附:

1.随案移送起诉书十八份、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指定管辖批复一份;

2.被告人李云桐、付玉贤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付玉珍现在居住地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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