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铁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云锋,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临沂**汽车城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镇**村**号,住山东省日照市**路**楼**单元**室。2014年1月因强奸罪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6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2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云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7时37分许,被告人李云锋到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日照西站乘车时,在候车大厅进站口安检仪处,以自己携带的手提袋为掩护,盗窃旅客张某某一加牌手机1部(青空色oneplus8,12G+256G)。经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
2020年9月11日18时33分许,被告人李云锋在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北站站台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云锋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和返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云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云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云锋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云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云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井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云锋现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交作案用手提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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