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李云飞,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汇川区**街道**组**号。2018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云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李云飞在遵义市汇川区**路**号**楼被害人余某某家,翻窗入户盗窃现金800元。
2、2020年10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李云飞再次在遵义市汇川区**路**号**楼被害人余某某家,翻窗入户盗窃黄金耳环1对、银戒指1枚,销赃得人民币550元。所盗现金已被李云飞挥霍,所盗黄金耳环1对、银戒指1枚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云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窃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云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云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云飞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翔宇
检察官助理 文思翔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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