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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云鹏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李云鹏,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1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于201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云鹏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朱某某、陆某某、李某某系昆明市呈贡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威尼斯城音乐宝贝KTV工作人员。

2017年9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李云鹏酒后至昆明市呈贡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威尼斯城音乐宝贝KTV随意踢踹包房门,并与朱某某、陆某某、李某某发生冲突,李云鹏一方人员将三名被害人打伤。经鉴定。朱某某、陆某某、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陆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云鹏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云鹏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恭

代理检察员:张毅莹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云鹏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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