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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井红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井红,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71********,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现住嘉禾县**镇**村**组**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10日被嘉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井红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李井红伙同胡某某、李某乙合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容留胡某某、李某乙在其位于嘉禾县**乡**村**组**号的住宅里吸食该毒品。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李井红伙同胡某某、黄某某合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容留胡某某、黄某某在其位于嘉禾县**乡**村**组**号的住宅里吸食该毒品。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李井红伙同胡某某、黄某某、李某乙合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容留胡某某、黄某某、李某乙在其位于嘉禾县**乡**村**组**号的住宅里吸食该毒品。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李井红离家时将钥匙给了胡某某。9月3日,胡某某、黄某某合伙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胡某某用被告人李井红给的钥匙进入被告人李井红位于嘉禾县**镇**村**组**号的住宅里吸食该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照片;2.书证:尿液检测笔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李某乙、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井红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讯问视频、电子数据:讯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井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井红多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井红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井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井芳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井红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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