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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亚元盗窃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李亚元,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8********,黎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亚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李亚元伙同“阿某某”等人来到东方市**农场陈某某芒果园内,用准备好的锯子将27株种植在此的海南黄花梨树锯倒并盗走。

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7株海南黄花梨树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54500元。

2020年9月12日李亚元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亚元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亚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元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亚元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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