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亚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1. 2018年09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李亚兰骑电动车至双清区**伺机行窃,至该小区停车场时捡到一串小轿车钥匙,李亚兰断定该车就在该停车场,于是先关掉停车场电源总闸,然后用车钥匙朝各个方向按压,通过车灯闪烁找到该车并启动开走。为避免被人发觉,李亚兰开车绕行**路、**路、**桥、**站等处,期间该车因故障熄火,李亚兰借口自己急着上班将车开至修理厂修理。最后李亚兰开车行至大祥区**桥附近时被抓获。经鉴定,该小轿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2000元。
2.2018年10月28日16时许,李亚兰经过佘湖社区**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家厨房后门没有关,于是从厨房后门进入,偷走1台笔记本电脑,1个双肩背包等物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笔记本电脑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指认照片、领条、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2.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亚兰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提取笔录、提取物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李亚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小林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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