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亚,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昆山市**镇**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乡**村**组**号)。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亚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2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6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
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李亚至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新城域“战争网吧”,因网吧是否拖欠电费问题,与姜某某、高某甲、王某某(均已判刑)发生冲突。当晚,被告人李亚纠集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持刀至新城域商业街“八十年代土菜馆”找高某甲等人未果。次日下午,被告人李亚得知姜某某等人又至网吧,遂纠集张某甲等人持棍棒赶至战征网吧门口附近,与姜某某、高某甲、王某某等人持刀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李亚持棍棒殴打对方人员。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李亚至吴淞江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张某甲、姜某某、高某甲、王某某、高某乙、朱某某、叶某某、沈某某、张某乙、刘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亚的供述与辩解;
4.公安机关制作的证人张某甲、高某乙、被告人李亚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二、敲诈勒索
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李亚因为被害人叶某某的“战争网吧”与姜某某等人聚众斗殴而受伤。2017年9月22日,被害人叶某某为被告人李亚支付医药费人民币36000元。2019年2月,被告人李亚以支付律师费为由向被害人叶某某索要钱款。2019年2月26日、27日,被害人叶某某向被告人李亚转账人民币55500元。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李亚被取保候审后,又找被害人叶某某索要钱款,被害人叶某某不予理睬。被告人李亚向被害人叶某某发微信,威胁被害人叶某某。
2019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李亚为向被害人叶某某索要钱款,伙同他人驾车在本市高新区长江路与鹿山路交叉口附近将驾驶苏ED****天籁轿车的被害人叶某某拦停。之后,被告人李亚殴打了被害人叶某某,并将被害人叶某某带至本市姑苏区金色里程小区物业办公室,被告人李亚再次殴打了被害人叶某某,致被害人叶某某鼻骨骨折。后被害人叶某某被迫答应向被告人李亚支付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李亚将被害人叶某某价值人民币13万元的天籁轿车开走。2019年6月3日下午,被害人叶某某至白洋湾派出所报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亚处扣押了天籁轿车,已发还被害人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汽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门诊病历、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
2.证人孟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焦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亚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公安机关制作的证人蒋某某、焦某某、曹某某、李某某、被害人叶某某、被告人李亚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被告人李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亚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李亚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亚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其中既遂数额为人民币13万元,未遂数额为人民币22万元。对于未遂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遂部分比照既遂部分从轻处罚,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达到同一量刑幅度,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亚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聚众斗殴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国锦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亚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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