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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亚强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99号

被告人李亚强,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1********,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队。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5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亚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1日0时许,被告人李亚强破坏防盗网后,进入被害人王某甲位于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楼的家中,盗窃被害人财物。

2018年1月2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亚强破坏防盗网后,进入被害人陈某某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村**号**房的家中,盗窃被害人卡西欧相机一部。

2018年1月22日0时许,被告人李亚强破坏防盗网后,进入被害人王某乙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村**号**房的家中,盗窃被害人金手镯2个、金项链1条、金手链1条、金耳钉1对。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李亚强破坏防盗网后,进入被害人符某某位于海口市美兰区**路**村**号的家中,盗窃被害人财物。

2020年6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亚强破坏防盗网后,进入被害人许某某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村**号的家中,盗窃被害人财物。

2020年6月11日晚,被告人李亚强破坏防盗网后,进入被害人彭某某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村**号的家中,盗窃被害人财物。

经鉴定,从上述盗窃现场提取粘取物检出DNA分型与被告人李亚强DNA分型相同。

2020年6月16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大英路与蓝天路交叉路口抓获被告人李亚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被盗物品票据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符某某、许某某、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亚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罚执行完毕五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倪承山

检察官助理:王伟鹏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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