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李亚明,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昌宁县,住昌宁县**乡**村委会**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8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曲靖市沾益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亚明、苏某某、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年2020年12月30日、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9日晚,被告人李亚明、陈某某发现被害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辆,遂驾车尾随。行驶至呈贡区**街**路岔口时,李亚明驾驶云******号车从左侧超车并右转,与张某某驾驶的陕******号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李亚明以张某某酒驾为由向张某某索要财物,因李亚明报警张某某离开现场。2020年8月17日,张某某支付李亚明7000元,李亚明分给陈某某3000元。
2.2020年9月9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李亚明、被告人苏某某发现孙某某酒后驾驶车辆,李亚明驾驶云******号车尾随驾驶云******号车的孙某某。孙某某行驶到呈贡区驼峰街与海湖路交叉口准备左转时,李亚明驾车追尾。下车后,李亚明、苏某某二人以孙某某酒驾相威胁,向孙某某索要得人民币一万元。
3.2020年9月22日凌晨,李亚明、苏某某发现董某某酒后驾驶汽车,遂驾驶云******号车尾随,至**路**大学**号门附近时追尾董某某驾驶的云******号车。并驾车拦停董某某的车辆。后李亚明、苏某某以董某某酒后驾车为由向董某某索要人民币一万元。因董某某无力支付,李亚明遂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某、董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亚明、苏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8.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亚明、苏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明、苏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亚明、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亚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对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恭
检察官助理:郑芳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亚明、苏某某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陈某某现住户籍地,联系方式:13629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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