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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亚杰诈骗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李亚杰,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0********,汉族,中专文化,内蒙古**医院**科护士,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巷**号**公寓**栋**单元**楼**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1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亚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1、2018年8月,被告人李亚杰虚构能够帮助他人安排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工作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乌某某共计人民币17万元,后退还人民币14650元,剩余部分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个人借款。

2、2018年8月,被告人李亚杰虚构能够帮助他人安排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工作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吕某某共计人民币1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个人借款。

3、2018年8月,被告人李亚杰虚构能够帮助他人安排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工作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田某某共计人民币35万元,后退还人民币130400元,剩余部分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个人借款。

4、2018年9月,被告人李亚杰虚构能够帮助他人安排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工作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魏某某共计人民币16.5万元,后退还人民币11500元,剩余部分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个人借款。

5、2018年9月,被告人李亚杰虚构能够帮助他人安排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工作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共计人民币16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个人借款。

6、2019年3月,被告人李亚杰虚构能够帮助他人安排托县医院工作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云某某共计人民币62500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个人借款。

7、2019年4月,被告人李亚杰虚构能够帮助他人安排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120司机工作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共计人民币8万元,后退还人民币15000元,剩余部分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个人借款。

8、2019年5月,被告人李亚杰虚构能够帮助他人安排电力单位工作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孔某某人民币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个人借款。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李亚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亚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159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亚杰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  婧

检察官助理:曲志杰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亚杰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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