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亚涛,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1********,汉族,专科毕业,工作单位成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凤庆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延长羁押期限至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亚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亚涛于2019年5月31日被录用为本市锦江区***街**号成都*****服装店的员工,负责店内服装销售。在工作中,被告人李亚涛从公司财务人员孙某某处知悉该店用于收款的持有人分别为罗某某、杜某某的kerryrc和kcshopping的两个微信号的零钱账户支付密码分别为****和*****。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李亚涛趁无人之机,先后69次使用支付密码,将上述两个微信号的零钱账户中的资金转账至自己的微信号jerry-OY的零钱账户内,共窃取公司资金人民币87505元。2019年10月18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李亚涛在本市锦江区***街**号***服装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亚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李亚涛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 红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亚涛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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