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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亚男贪污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亚男,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4********,汉族,大学本科,原中共党员,丰县**局主管会计,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路**号。被告人李亚男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亚男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亚男在任丰县**中心主管会计期间,利用负责经手拨付投标保证金及采购款的职务便利,采取填制虚假事由、编制虚假会计凭证等手段,套取**中心保证金及采购款账户资金共计人民币648.194万元,用于个人高额消费使用。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李亚男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从**中心工行公户套取公款15.9万元,用于个人高额消费使用。2017年1月,刘某某发现该笔资金存在问题,在刘某某的催要下,被告人李亚男将该款项退回;

2.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亚男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分10次从**中心建行公户(尾号0001)套取公款68万元,用于个人高额消费使用;

3.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李亚男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分3次从**中心建行公户套取公款45万元,用于个人高额消费使用;

4.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2月22月,被告人李亚男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分10次自从**中心公户套取公款78.68万元,用于个人高额消费使用;

5.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李亚男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从**中心工行账户(尾号4610)套取公款9.8万元,用于个人高额消费使用;

6.2018年8月22日至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李亚男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分7次从**中心工行账户(尾号4610)套取公款43万元,用于个人高额消费使用;

7.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8月2日,被告人李亚男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分3次从**中心工行账户(尾号4610)套取公款20万元,用于个人高额消费使用;

8.2017年3月21日至6月29日,被告人李亚男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分3次从**中心工行账户(尾号4610)套取公款15万元,用于个人高额消费使用;

9.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李亚男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从**中心建行账户(尾号0001)套取公款5.98万元,用于个人高额消费使用;

10.2019年7月1日,被告人李亚男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从**中心工行账户(尾号4610)套取公款5万元,用于个人高额消费使用;

11.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7月1日,被告人李亚男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分10次从**中心公户套取公款100.994万元至嵊州**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作为其对该公司生产的塑形衣投资款;

12.2017年3月10日至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李亚男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分17次从**中心公户套取公款178.96万元,用于美容整形等个人高额消费使用;

13.2017年10月12日至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李亚男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分3次从**中心公户套取公款20.98万元,用于个人高额消费使用;

14.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李亚男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通过**中心公户套取公款30万元,作为其女儿彭某某参演电影的相关费用,用于个人高额消费使用;

15.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李亚男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从**中心工行账户(尾号4610)套取公款5万元,用以其女儿彭某某参演电影的个人宣传推广策划费用;

16.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李亚男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从**中心工行账户(尾号4610)套取公款5万元,用于其女儿彭某某的舞蹈费用及个人高消费;

17.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李亚男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从**中心工行账户(尾号4610)套取公款0.9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亚男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亚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男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丽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亚男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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