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李亚,曾用名李明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8********,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住祁东县**镇**村**组。1991年8月27日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4月21日因吸毒被衡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09月09日因吸毒被祁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李亚路过白地市镇元里坪村,在马路边一块空地上看到有很多建筑钢材,遂产生了盗窃一些建筑钢材卖钱花的想法,于是骑女式摩托车分两次每次盗窃2块,共盗窃4块建筑钢材。当天到白地市镇上游东路”雷记废品回收站”,以42元钱的价格卖了1块建筑钢材。2020年4月27日左右,被告人李亚将之前盗窃剩余的3块建筑钢材以1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一个上门收废品的废品收购员。
2、2020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亚又到白地市镇元里坪村放建筑钢材的地方骑女式摩托车分两次每次盗窃2块,共盗窃4块建筑钢材。当天,到白地市镇上游东路“雷记废品回收站”以160元钱的价格卖了4块建筑钢材。
3、2020年4月2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亚又到白地市镇元里坪村放建筑钢材的地方骑女式摩托车分两次每次盗窃2块,共盗窃4块建筑钢材。当天,到白地市镇上游东路“雷记废品回收站”以148元钱的价格卖了4块建筑钢材。
经物价部门鉴定,被告人李亚盗窃的12块建筑钢材价值人民币1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亚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李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未满5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延萍
检察官助理:易重财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李亚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五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