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李亚萍,绰号“板斧”,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路**号**栋**号,租住九江市濂溪区十里**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82********,汉族,高中文化,木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湖口县**乡**村**组**号,现住九江市濂溪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8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餐饮,现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八里**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亚萍、杨某某、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犯罪地在濂溪区,该院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12月30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事实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李亚萍向吸毒人员赵某某等人贩卖毒品10次,共计约3.55克;被告人杨某某为李亚萍贩卖毒品提供帮助2次,共计约1.1克;被告人胡某某向李亚萍贩卖毒品1次,共计1克左右。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濂溪区十里**栋**室向贩毒人员李亚萍贩卖毒品冰毒1克左右。当晚,李亚萍(微信昵称“品品”)微信转账转给胡某某(微信名“美某”)毒资1200元。
2.2019年11月6日17时许,吸毒人员赵某某(微信名“**5水”)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亚萍(微信昵称“*品”)200元用于购买冰毒,李亚萍通过微信告知赵某某其将一小袋约0.3克冰毒放在自己居住的濂溪区十里**小区车棚内,后赵某某来到小区取走冰毒。
3.2019年11月14日14时许,吸毒人员彭某某事先通过朋友吴某某微信(微信昵称“*呵”)联系被告人李亚萍购买毒品冰毒并微信转账给李亚萍(微信名“*线”)毒资200元,李亚萍在其居住的濂溪区十里**栋**室将一小袋约0.3克冰毒扔给楼下的彭某某,彭某某拿到冰毒后与吴某某一起吸食。
4.2019年11月23日18时许、11月24日22时许、11月25日22时许,吸毒人员董某某(微信名“*云”)先后三次微信联系被告人李亚萍购买毒品冰毒,每次微信转账给李亚萍(微信名“一线”)毒资200元,李亚萍每次都在其居住的濂溪区十里**栋**室将一小袋约0.3克冰毒扔给楼下的董某某,董某某拿到冰毒后离开。
5.2019年11月26日晚上,微信名叫“*黍”(微信号******)的人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亚萍购买毒品冰毒并微信转账给李亚萍(微信名“一线”)毒资200元。之后吸毒人员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李亚萍用于购买冰毒,并让其将毒品送到九江市**大道**酒店**房间。后被告人李亚萍叫被告人杨某某骑车送其去给“*黍”和赵某某送毒品。在给赵某某送冰毒的途中,李亚萍顺路将约0.3克冰毒送到德化小区,并将毒品粘在德化小区附近一个广告牌上,并且拍照片给“*黍”,让“*黍”自取。
6.2019年11月26日23时许,吸毒人员赵某某(微信名“**5水”)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亚萍(微信昵称“*品”)600元用于购买冰毒,另外赵某某再通过微信发送100元红包给被告人李亚萍作为送冰毒上门的路费,之后李亚萍在其居处将约0.8克冰毒封装好后,被告人杨某某骑踏板摩托车载着李亚萍去往赵某某住宿的九江市**大道**酒店送冰毒,被告人杨某某在**酒店**房间门口将冰毒交给赵某某。
7.2019年11月26日11时许、27日1时许、27日12时许,微信名叫“*宿”(昵称:*哥、微信号:******)的人先后三次通过支付宝转账200元、200元、250元给被告人李亚萍(微信昵称“*品”)用于购买冰毒。李亚萍在其居住的濂溪区十里**栋**室先后三次将一小袋约0.3克、约0.3克、约0.35克冰毒扔给楼下的“*宿”。
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1.2019年9月18日下午,贩毒人员胡某某在被告人李亚萍居住的濂溪区十里**栋**室卖给李亚萍冰毒1克左右,之后李亚萍从中取出一部分冰毒与胡某某一起在该室客厅内吸食。
2.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2019年国庆期间、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2019年11月26日晚上,被告人李亚萍在其位于本市濂溪区十里**栋**室的居住处,先后四次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1月27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濂溪区十里**栋**室抓获被告人李亚萍、杨某某,并从该室客厅柜子内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若干(经称重、鉴定,总净重9.8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被告人李亚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吸毒人员,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据此破获容留他人吸毒案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赵某某(均已判刑),有立功表现。
2019年12月1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九江**学校第一食堂抓获被告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立功证明、到案经过、人口常住信息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吴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亚萍、杨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检验报告;5.称重、取样、检查、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亚萍、杨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萍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且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为他人贩卖毒品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李亚萍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杨某某、胡某某刑事责任。李亚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李亚萍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亚萍、杨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爱华
检察官助理:王文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亚萍、杨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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