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193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糜杆桥镇何家堡村8组,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储存枪支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1月10日被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公安民警接到线索,被告人李**涉嫌在网上购买气枪零部件,有组装气枪的嫌疑,立即展开侦查,并在其位于凤翔县**家中的衣柜里搜查到火药枪一把,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储存于其家中的制式火药枪系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捉获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3)扣押物品清单、照片;
(4)交易记录;
(5)情况说明;
(6)协查情况说明;
(7)户籍证明。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搜查、提取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琦
检察官助理:刘晶莹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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