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5********,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淇滩镇***村*组;住沿河县**街道。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4日沿河县检察院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建立名为“聊天群”、“备用群”的微信群聚集30多人,李某某提供“家乡模牌”手机终端APP软件在群内以“板子炮”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李某某负责监督管理,并在赌博人员结算每次收取5元作为房费抽头盈利,期间共计抽头获利15700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信息、微信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温某某、冉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博工具抽头盈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敖晓云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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