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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亚龙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19〕1785号 

被告人李亚龙,男,出生于1995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5********,汉族,职高肄业,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号,现住资阳市雁江区****街。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本案,经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亚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10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10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从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1次(从2019年11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10 日晚,被告人李亚龙驾驶租用的川******号白色小型轿车由雁江区保和镇驶往雁江区城区,行至雁江区S106线400KM+900M处时,因观察不周与行人芦显蓉相撞,造成芦显蓉当场死亡,后李亚龙驾驶川****** 号小型轿车逃逸。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亚龙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芦显蓉无责任。经资阳求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芦显蓉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全身多处骨折、会阴巨大挫裂创死亡。

2019年8月11日,民警将肇事车辆川******号小型轿车及租用人李亚龙挡获,后将李亚龙带至公安机关调查,李亚龙谎称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其朋友黎杰驾驶所致,后经公安劝导,李亚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机动车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李亚龙的供述与辩解;6.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李亚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龙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亚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若尘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亚龙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3.本案卷宗3卷;

4.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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