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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享、章朝霖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李享,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住涟源市**乡**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朝霖,曾用名沈世林,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享、章朝霖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

2017年11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黄某某、邹某某和彭某某、吴某某等人在云南省建水县“**”酒吧喝酒,因琐事与同案犯杨某某、游某某、蒋某甲(均已判决)发生争执并引发追打。过程中,游某某打电话叫来同案犯龙某某(已判决)及被告人章朝霖。在该酒吧门口,章朝霖等五人对彭某某同伴黄某某、施某某实施殴打,龙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跳刀将黄某某刺伤。之后,章朝霖与杨某某、龙某某等人和赶来的蒋某乙等人开车去寻找彭某某、邹某某。当行至建水县**医院旁“**”附近时,章朝霖等人发现邹某某,章朝霖驾车围堵邹某某后,游某某、杨某某、龙某某等人下车围殴邹某某,并用刀砍伤邹某某。经鉴定,黄某某、邹某某的伤情均为重伤二级。

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享在昆明市呈贡区、五华区等多个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后开设对公账户,并将上述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通过秦某某交给朱某某、李某乙(两人另处),以收取每套1000元不等的报酬。李享作为法人代表进行工商登记的有8家公司,查找到相应营业执照8个。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章朝霖在昆明市五华区、西山区等多个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后开设对公账户,并将上述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交给朱某某、李某丙,以收取每套1000元不等的报酬。章朝霖作为法人代表进行工商登记的有9家公司,查找到相应营业执照8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蒋牟甲、游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黄某某、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享、章朝霖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搜查、扣押、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享、章朝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享、章朝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章朝霖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硕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享、章朝霖现分别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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