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铁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京昌,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村**组**号,住山东临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执行逮捕,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京昌、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20日至10月4日)。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被告人李京昌为赚取返点费用,从中铁快运济南分公司和自己控制的临沂市临昆泛亚物流有限公司向山东集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虚开增值说专用发票260份,价税合计25202272.76元,税额2470541.16元,抵扣2459640.26元。
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某为赚取返点费用差价,通过李京昌从中铁快运济南分公司、临沂市临昆泛亚物流有限公司,向山东海牛物流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486696.74元,税额合计人民币534889.51元,受票公司均已实际抵扣。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某为赚取返点费用差价,通过犯罪嫌疑人闻某某(另案处理)从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沂车务段、山东佳发物流有限公司,向诸城市大川物流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666502.28元,税额合计人民币924351.5元,受票公司均已实际抵扣。徐某某以上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6153199.02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459241.01元。
2020年5月12日,侦查人员在临沂市兰山区荣华园4号楼2单元1701室抓获李京昌到案。2020年4月1日,徐某某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2020年9月17日徐某某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登记企业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对公及个人账户银行流水、进销项发票信息、发票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王某某、伦至莲、王敦金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京昌、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京昌、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京昌、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京昌、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袁福生
刘义志
李颖
检察官助理:刘志强
张艺耀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京昌现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
6.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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