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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亭亭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公诉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李亭亭(系聋哑人),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博兴县**镇**村**号。2012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韩某某,宁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亭亭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6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李亭亭在固原市区8路公交车上多次扒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2130元。

1.2019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李亭亭在固原市区8路公交车上扒窃被害人王某某现金9600元。

2.2019年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李亭亭在固原市区8路公交车上扒窃被害人周某某一部vivo X9手机。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手机价值930元。

3.2019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李亭亭在固原市区8路公交车上扒窃被害人杨某某现金16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残疾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亭亭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价格认定书;7.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亭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亭亭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亭亭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强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亭亭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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