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辩护人朱元辞,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亮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22时24分许,被告人李亮驾驶车牌号为琼BJ****的“林肯”牌小型轿车,沿三亚市迎宾路由西往东行驶,途经三亚市迎宾路328号路灯路段,碰撞到由被害人蔡某某驾驶、被害人唐某甲乘坐的琼BJ****号“大运”牌二轮普通摩托车,造成唐某甲当场死亡、蔡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亮逃离事故现场,路人赵某某打110报警,路人熊某某打120救援。经鉴定,事故发生时,李亮驾驶车辆行驶速度为104.18km/h,被害人唐某甲系交通事故造成多处颈椎骨折并脱位导致脊髓损伤而死亡,被害人蔡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亮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唐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同年3月4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李亮主动到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投案。2019年3月14日,李亮家属与被害人唐某甲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人民币共计188.88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2019年3月13日,李亮家属与被害人蔡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人民币共计108.9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林肯”牌小型轿车、“大运”牌二轮摩托车;2.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接处警记录、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熊某某、唐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亮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乙醇检验鉴定意见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等;7.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建虎
书 记 员:麦艺耀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亮现被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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