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李亮华,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2********,汉族,山东省掖县人,大学专科文化,原管理办公天津市南开区**街道办事处**办公室**,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街**号楼**门**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9年8月12日被天津市南开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南开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亮华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李亮华主持天津市南开区**街道**科工作,具体负责旧楼提升改造项目。被告人李亮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天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先后5次采取虚增旧楼提升改造人工费的手段套取单位公款后挥霍。具体如下:
2013年2月,被告人李亮华套取单位公款134580元,将其中8000元用于购买赠送礼品、发放年节福利,将126580元据为已有,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13年10月,被告人李亮华套取单位公款109000元据为已有,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14年1月,被告人李亮华套取单位公款90000元据为已有,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14年7月,被告人李亮华套取单位公款162400元据为己有,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14年9月,被告人李亮华套取单位公款50820元据为已有,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另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李亮华任天津市南开区**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其根据分管领导张某某(另案处理)的授意,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开“洗涤用品”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6650元后予以私分,其中被告人李亮华实得4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被告人李亮华于2019年8月12日被天津市南开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4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被告人李亮华主体身份材料、相关银行流水、财务凭证、发票、签批单等;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亮华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亮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侵吞单位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建军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亮华现羁押在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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