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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亮故意杀人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李亮,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李亮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司法鉴定期为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2月11日),同年12月24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亮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亮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亮,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亮于2019年9月25日晚上,因服装加工费纠纷对陈某某、徐某某夫妇心生怒意,遂持砍刀至常熟市辛庄镇某某服装厂内欲杀害徐某某,后被告人李亮持刀多次挥砍徐某某颈部等处,并追砍陈某某及现场阻拦的尤某某等人,致被害人徐某某、尤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后因被害人反抗及他人阻拦而被当场扭获。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徐某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重伤二级。

被告人李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1把(系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说明等;

3.证人汪某某、严某某、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尤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亮的供述和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以及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7.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以及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8.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亮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亮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铭科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亮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监控录像等光盘共计1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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