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9********,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地祁东县**镇**街**号,住祁东县**镇**路**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3日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30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至2月20日,被告人李某以居民生活小区、道路旁停放的私家小车为目标,利用破窗器砸破车窗玻璃再进入车内盗窃的方式,在祁阳县城实施盗窃作案6起,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盗窃首饰、手机、烟酒等物品总价值6.848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来到祁阳县城**路**商行,砸破被害人陈某甲的湘******灰色宝沃越野车车窗,盗走车内价值1000元的和天下香烟1条。之后,被告人李某来到祁阳县城**小区**栋楼前,砸破被害人蒋某某的粤******咖啡色奇瑞路虎越野车车窗,盗走车内现金1000余元,价值1000元的和天下香烟1条,价值450元的玉溪香烟1条,价值680元的软中华香烟1条,价值160元的黄鹤楼香烟1条,XO酒1瓶,生普茶叶1包。
2.2020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来到祁阳县城**小区**栋楼前,砸破被害人陈某乙的湘******白色吉普越野车车窗,盗走车内天之蓝酒2瓶、价值650元的黄芙蓉王香烟两条。之后,被告人李某来到**小区**栋,砸破被害人陈某丙粤******黑色本田小车车窗,盗走车内价值70元的蓝芙蓉王香烟2包。后被告人李某来到**小区**栋楼前,砸破被害人伍某某的湘******白色一汽奔腾越野车车窗,盗走价值3300元的和天下香烟3条、价值180元的硬中华香烟4包、价值200元的芙蓉王香烟8包。
3.2020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来到祁阳县城**小区**栋楼前,砸破被害人陈某丁的湘******黑色奔驰越野车车窗,盗走车内价值12730元的红米手机38部。次日,被告人李某经网上交易将其中的33部红米手机作价9240元出售。
4.2020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来到祁阳县城**小区**栋楼前,砸破被害人朱某某的粤******蓝色宝马小车车窗,盗走车内现金3000余元;之后,被告人李某来到祁阳县城**路**号,砸破被害人唐某甲的湘******黑色大众小车车窗,盗走车内现金800元、行车记录仪1部;后被告人李某来到祁阳县城**小区**栋楼前,砸破被害人倪某某的粤******白色现代小车车窗,盗走车内口罩130余个。
5.2020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来到祁阳县城**小区**栋楼前,砸破被害人唐某乙的湘******大众高尔夫车车窗,盗走车内现金1.2万元、价值8923元的黄金项链2根。之后,被告人李某来到祁阳县城**小区**栋-**栋间,拉开被害人费某某的桂******白色起亚小车车门,盗走车内现金8000元、黄金耳环3付、价值20750元的黄金手镯1个、价值8218元的黄金项链1根、黄金戒指1枚、玉项链1条、口罩70余个。次日,被告人李某夫妇将1根黄金项链、3付耳环、1枚戒指以旧换新,从祁东县**路**珠宝店置换黄金手镯1对,补给该店4987元差价。
6.2020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来到祁阳县城**路**号,砸破被害人周某某的湘******白色吉利小车车窗,盗走车内现金245元、价值9556元的黄金项链1根、价值300元的芙蓉王香烟10包;之后,被告人李某来到祁阳县城**小区**栋附近,砸破被害人汪某某的湘******丰田霸道小车车窗,盗走车内价值200元的和天下香烟2包、价值150元的芙蓉王香烟6包,口罩20余个。后被告人李某又砸破附近被害人任某某的湘******福特翼虎小车车窗,但没窃得财物。
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祁阳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李某位于祁东县**镇**路**号**楼住处起获扣押XO酒、天之蓝酒、黄金项链、手镯等赃物,扣押被告人李某现金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3.勘验、辨认等笔录;4.价格认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网络截图);6.证人廖某某、周某某的证言;7.被害人费某某、陈某甲等的陈述;8.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盗窃所得的一切财物,已被祁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某某,不足部分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拥军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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