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四部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李亮,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61********,汉族,专科文化,住天津市河东区**园**。2018年8月16日因本案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亮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李亮通过微信向在香港经营手表生意的林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积家、江诗丹顿、万国等高档品牌手表用于在国内销售。李亮支付货款后,由林某某在香港委托他人在深圳口岸选择旅检通道将手表夹带进境,进境后再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李亮。经天津海关计核,李亮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境手表11块,涉嫌偷逃税款661360.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在扣涉案手表两块;
2、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物流信息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自南京海关缉私局调取的林某某案卷宗材料;
5、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6、被告人李亮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亮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雇佣他人采取夹带的方式进口手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国岩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亮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0221****。
2、案卷材料9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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