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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仁军盗窃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仁军,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3********,汉族,小学文化,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排**号)。2011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仁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仁军采用钻窗的方式进入本市河东区**园**号楼**门**室,将被害人柴某某家中的两瓶茅台酒盗走。同日凌晨,被告人李仁军又采用上述方式进入该小区**号楼**门**室,将被害人黄某某家中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及手机一部盗走。

2020年6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仁军采用上述方式进入本市河东区**路**酒店**房间,趁被害人郭某某之际,将被害人包某某现金人民币2700元盗走。

2020年6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仁军采用上述方式进入本市河西区**号楼**门**室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霍某某发现,后李仁军逃离现场。

2020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仁军采用上述方式进入本市河西区**路**号**烟酒商行,趁被害人程某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包某某的33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9日将李仁军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时所穿衣物等物证;

2.扣押笔录、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柴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仁军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8.现场附近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仁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仁军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仁军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昆

检察官助理:吴锐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仁军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5张),随案移送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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