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127号
被告人李仁智,绰号“灰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7年6月28日被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1日转监视居住;因多次传唤不到案,于2020年8月3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仁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至8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李仁智在乐某某、方某某夫妇开设在临海市大田街道的个体彩灯加工厂离职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是方某某堂弟,并虚构母亲生病住院、去世办理后事等急需用钱的理由,分别向东塍镇发放彩灯的老板李某某、卢某某、虞某某、朱某某四人骗取乐氏夫妇的彩灯加工款,共计人民币15960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李仁智在丽水市莲都区被抓获,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李仁智在天台县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收款、预支单复印件、调查追记;
2.证人李某某、卢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乐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仁智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6.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仁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仁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仁智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仁智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巧玲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仁智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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