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仁武,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简阳市平泉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5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5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8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7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20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仁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仁武进入简阳市简城街道张家村5组5号被害人谢某某家中,在二楼卧室床头柜内盗得现金4000余元。
2、2018年6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仁武翻墙进入简阳市新市街道仁义村5组25号被害人池某某家中,在一楼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盗得现金3000余元。
3、2020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李仁武进入简阳市新市街道张家村1组41号被害人干某某家中,在二楼杂物间盗得胶质板鞋一双。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李仁武骑摩托车来到简阳市新市街道张家村伺机盗窃时,因形迹可疑被村民挡获并报警,李仁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照片及光盘;
4、被害人干某某、谢某某、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仁武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仁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仁武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仁武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仁武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仁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李仁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梁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仁武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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