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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仅平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088号

被告人李仅平,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院批准,于2020年4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仅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2时许,被告人李仅平和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等人喝酒去到本市长安镇**社区**路**公寓**房睡觉。5时许,李仅平趁张某某等人睡着之际,盗走张某某的华为牌P30型手机1部(3125.23元)、赵某某的VIVO牌X27型手机1部(价值2230.6元),后逃离现场。后张某某等人通过吕某某向李仅平的微信转账1000元,由吕某某联系李仅平拿回上述华为手机。2020年3月15日21时许,张某某等人在长安镇**社区**路**超市门口发现李仅平并,后张某某等人抓获李仅平并报警。破案后,上述手机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陈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仅平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明细表;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仅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仅平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仅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婷

 2020年71

附:

1.被告人李仅平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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