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 李从明,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镇**居委会**小区**室。被告人李从明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5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盱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从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至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李从明虚构、冒用女性身份,通过陌陌、探探等交友软件加被害人朱某某、戴某某、许某某、赵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等人为微信好友,利用变声软件与被害人交流并与建立“恋爱关系”,以讨要红包、给父母买礼物、母亲生病要钱看病、买衣服等多种理由,从被害人处骗取人民币共计42200.43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8日至5月29日期问,被告人李从明虚构 “蒋某甲”的女性身份,骗取被害人朱某某5097元。
2.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从明冒用 “蒋某乙”的女性身份,骗取被害人戴某某19533.43元。
3.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李从明虚构 “冯某某”的女性身份,骗取被害人许某某10016元。
4.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李从明冒用“杨某某”的女性身份,骗取被害人赵某某4120元。
5.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李从明虚构洪泽区人民法院女性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被害人蔡某某2114元。
6.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李从明虚构金湖县人民法院女性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戴某某庆松、许某某、赵某某、蔡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从明的供述与辩解;
4.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从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从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从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从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樱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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