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仕兴,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25321977********,汉族,文盲,江阴市**街道私人制衣厂工作,住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仕兴曾因盗窃于2019年9月18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李仕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八个月零二天;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被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仕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仕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李仕兴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仕兴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仕兴于2020年1月9日9时许,至江阴市**镇**村**村**号,采用溜门入室手段,在被害人谢某某租住的房间桌子上窃得电动车钥匙一把,后用钥匙开锁手段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于出租屋外面大厅的黑色爱玛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0元)窃走,当日销赃给新日电动车店的王某某,得款人民币450元。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李仕兴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窃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谢某某,王某某收到被告人李仕兴退款人民币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库查询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调取证据及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仕兴的供述;
5.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仕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仕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仕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仕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春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仕兴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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